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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刘某上诉杨某和某某保险公司一案中看待退休人员误工费的认定
来源:黄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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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认定一般是案件争议同辩论的焦点。

近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代理的刘某上诉杨某和某某保险公司一案中,突出明显。

刘某是宁乡县某某村的务农人员。年龄已近80。在2013年7月被杨某所驾驶的的士车撞伤,而杨某车辆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的三者险。一审判决中,其余诉求大部分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但未对其误工费用进行认定,原告不服,在上诉状中写明到,我国关于误工费的认定为对于因侵害而受伤的人员所减少的实际损失,原告虽然已符合退休,但仍然进行务农,且村委会开具了刘某具有劳动能力的证明,法院应予采信,进行误工费的认定和判决。

综合以往的经验,认定已退休人员是否仍然务工,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是否属于空巢老人。空巢老人现今现象比较普遍,尤其在于农村地区,子女外出务工,自身为使田地不至荒废,仍然自力耕种,补贴家用。

2、是否享有社会保障。一般而言,享有社会保障的老人都会推断为已退休颐养天年。

3、是否有劳动合同、工作证、银行流水。

4、劳动证明开具机关是否具备资质。

结合经验,我们调查到刘某与儿女住在一起,一般由自己媳妇代理进行田地耕种。且开具劳动能力证明的是当地的村委会,不具备劳动能力的认定资格。据此答辩,法院采信我方意见,依法驳回了上诉人的误工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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